|
|
#1 (permalink) |
|
Mr. Genius
Join Date: Mar 2005
Location: Shanghai, China
Posts: 1,192
Blog Entries: 4
pluiepoco came out of the blue
![]() |
【古代西域】
新疆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出土文物证明,在遥远的旧石器时代,新疆就有了人类的活动。公元前60年,西汉中 央政府设立西域都护府(治所在今轮台县境),管辖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包括今天新疆在内的广大地区,从此西 域正式归中央政府管辖。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新疆”的由来】 新疆,古称西域,意为中国的西部疆域。1884年,清政府正式在新疆设省,并取“故土新归”之意,改称西域 为“新疆”。 更多信息:http://china.com.cn/chinese/zhuanti/05xj/964814.htm 新疆政府白皮书: 《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全文)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6日发表《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白皮书全文如下: 前 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疆)地处中国西北边陲,亚欧大陆腹地,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占中国国 土面积六分之一,陆地边境线5600公里,周边与八个国家接壤,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据2000年统计 ,新疆人口为1925万人,其中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为1096.96万人。新疆现有47个民族成分,主要居 住有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民族 ,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和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从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4年)开始成为 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协作,努力开 拓,共同书写了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的辉煌篇章,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 四、“东突厥斯坦”问题的由来 在中世纪阿拉伯地理学著作中,曾出现过“突厥斯坦”一词,意为“突厥人的地域”,是指中亚锡尔河以北及 毗连的东部地区。随着历史的演进,中亚近代各民族相继确立,到十八世纪,“突厥斯坦”的地理概念已相当模糊 ,在当时史籍中也已基本无人使用。十九世纪初,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在中亚地区殖民扩张的深入,地理名词“突厥 斯坦”重新被提出。1805年,俄国人季姆科夫斯基在使团出使报告中又使用了“突厥斯坦”的名称,用以从地 理上表述中亚及中国新疆南部塔里木盆地。鉴于两地历史、语言、习俗的差异和政治归属的不同,他将位于“突厥 斯坦”东部的中国新疆塔里木盆地称为“东突厥斯坦”,或称为“中国突厥斯坦”。十九世纪中期,俄国先后吞并 了中亚希瓦、布哈拉、浩罕三汗国,在中亚河中地区设立了“突厥斯坦总督区”,于是西方一些人称中亚河中地区 为“西突厥斯坦”,或“俄属突厥斯坦”,把中国新疆地区称为“东突厥斯坦”。 二十世纪初以后,极少数新疆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受国际上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沙文主义思潮的影响, 根据老殖民主义者炮制的说法,将不规范的地理名词“东突厥斯坦”政治化,编造了一套所谓的“东突厥斯坦独立 ”的“思想理论体系”。鼓吹“东突厥斯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其民族有近万年历史,“是人类历史 上最优秀的民族”;鼓噪所有操突厥语和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否认中国 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的历史;叫嚣“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消灭“异教徒”,中国是“东突厥斯 坦民族3000年的敌国”,等等。所谓的“东突”理论形成后,形形色色的分裂分子都打着“东突”的旗号进行 活动,企图实现其建立“东突厥斯坦国”的妄想。 从二十世纪初至四十年代末,“东突”势力在外国敌对势力的怂恿、支持下,多次制造动乱。1933年11 月,沙比提大毛拉等在喀什建立了所谓“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但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反对下,不到三个月便 垮台了。1944年,爆发了反对国民党统治的、作为中国人民民主革命运动一部分的“三区革命”(“三区”是 指当时新疆的伊犁、塔城和阿勒泰三个地区),分裂分子艾力汗·吐烈(原苏联乌兹别克人)窃取了“三区革命” 初期的领导权,在伊宁成立了所谓“东突厥斯坦共和国”,自任“主席”。1946年6月,“三区革命”领导人 阿合买提江、阿巴索夫等撤消了艾力汗·吐烈的职务,将“东突厥斯坦共和国”改组为伊犁专区参议会,分裂势力 受到了致命的打击。 新疆和平解放后,“东突”势力并不甘心失败。极少数逃到国外的新疆分裂分子和在境内的分裂分子里应外合 ,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伺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尤其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 国际恐怖主义的影响下,境内外部分“东突”势力转向以恐怖暴力为主要手段的分裂破坏活动。一些“东突”组织 公开宣扬要通过恐怖暴力手段达到分裂目的。在中国新疆和有关国家,“东突”势力策划、组织了一系列爆炸、暗 杀、纵火、投毒、袭击等血腥恐怖暴力事件,严重危害了中国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对有关 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威胁。 “9·11”事件发生后,国际反恐怖斗争与合作的呼声日趋强烈,“东突”势力为了摆脱尴尬的处境,又一 次打着所谓维护“人权”、“宗教自由”和“少数民族利益”的旗号,编造所谓“中国政府借机打击少数民族”的 谎言,混淆视听,欺骗国际舆论,试图逃脱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打击。 。。。。(完) Last edited by pluiepoco; 09-16-2005 at 09:35 PM. |
| (Offline) |
|
|
|
#2 (permalink) |
|
Mr. Genius
Join Date: Mar 2005
Location: Shanghai, China
Posts: 1,192
Blog Entries: 4
pluiepoco came out of the blue
![]() |
White Papers of the Government http://www.chinaembassy.se/eng/zt/xzwt/t100793.htm [Tibet -- Its Ownership And Human Rights Situation http://www.china.org.cn/e-white/tibet/index.htm Tibet's March Toward Modernization包http://www.china.org.cn/e-white/20011108/index.htm The Development of Tibetan Culture http://www.china.org.cn/e-white/2/index.htm New Progress in Human Rights in the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http://www.china.org.cn/e-white/last/index.htm] 《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文 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北京 目 录 前 言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 二、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 三、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四、西藏人民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 五、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前 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包括藏族在内的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 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权利,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少数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等实际情况,把在 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实行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 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 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西藏 自治区,除藏族外,还有汉、回、门巴、珞巴、纳西、怒、独龙等十几个民族同胞世代居住,并建立有门巴、珞巴 、纳西等民族乡。 1965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 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深 刻地改变了西藏的贫穷落后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 回顾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的光辉历程,全面展示西藏人民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行使当家作主权利 、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不仅有助于总结经验、开创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局面,而且有助于澄清是非、增进 国际社会对中国民族政策和西藏真实情况的了解。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 西藏位于青藏高原,是中国的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中国历代中央政府根据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和西藏 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地区采取了与内地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自公元13世纪西藏成为中国领 土一部分以来,中国的元、明、清、民国等历代中央政府在规定西藏地方行政机构、决定和直接处理西藏重大事务 的前提下,基本保持当地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广泛任用当地僧俗上层管理地方事务,给予西藏地方政 府和官员较大的自主权。这在历史上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历代封建专制统治者实行的民 族政策渗透着民族歧视和压迫,对西藏采取保持当地原有社会制度和维护当地统治阶级的权力来进行管理,没有也 不可能解决民族平等和人民当家作主问题。 直到20世纪上半叶,西藏仍然处于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落后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人口不到 5%的僧俗农奴主控制着占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的人身自由和绝大多数生产资料,通过等级森严的《十三 法典》、《十六法典》和断手、剁足、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推崖等极为野蛮的刑罚,对农奴和奴隶进 行残酷的经济剥削、政治压迫和精神控制,广大农奴和奴隶连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根本没有政治权利可言。18 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藏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遭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帝 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种种特权,对西藏进行殖民控制和剥削,同时在西藏少数上层统治者中极力培植分 裂势力,阴谋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因此,摆脱帝国主义和封建农奴制的枷锁,历史地成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实现 西藏发展的首要任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黑暗历史,实现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和人民民主,为西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掌握自己的命运带来了希望。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禁止民族间的歧 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各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各民 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中央人民政府从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通 过实现西藏和平解放、推动民主改革、建立自治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决策措施,深刻地改 变了西藏的命运,实现和发展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和平解放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 《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和平解放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 势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藏族与全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以及西 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十七条协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 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根据“十七条协议”的规定,1954年11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 备小组成立,着手筹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5年3月,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 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西藏自治区带政权性质的机关 ,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宪法规定及“十七条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实施区域自治。1 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第十四世达赖担任筹委会主任委员,第十世班禅担任第一副主 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任秘书长。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使西藏有了一个带政权性质的协商办事机构, 有力地推动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 ━━民主改革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道路。西藏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的实际情况,“十七条协议 ”在肯定对西藏社会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的同时,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 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 团中的一些人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变”,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 ,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 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第十世班禅代理主任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 区筹委会领导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 、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翻身解放,成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社会制度障碍。 ━━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民主改革以后,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 人民一样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权利。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破 天荒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各级政权。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当 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 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与全 国人民一道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 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在西藏,“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 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47页),从而为西藏在 新时期更加全面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了指导方针。 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 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 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 际,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适时确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发展规划,做出了中央 政府关心西藏、全国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 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有力地推 动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权 利的实现。 二、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西藏人 民依法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人民 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 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 .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 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藏族和其他少数 民族干部成为西藏自治区干部的主体,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先后6任(含现任在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7 任(含现任在内)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均为藏族公民。自195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成立以 来,共5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 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 政协常委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 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82. 25%。 此外,还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的还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19名代表,其中有12名为藏族公民。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先后有十四世达赖、十世班禅、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热地等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 委员长。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 巴拉·格列朗杰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根据宪法规定,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 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 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 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 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促进西 藏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 的,自治区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 治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又如,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 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此外,西藏自治区立法机 关还可以根据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如,1981年,西藏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 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对国家法律政策依法进行变通执行, 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三、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近40年来 ,西藏自治区在国家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制定了一系列 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使西藏的现代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情况采取特殊政 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西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 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有权管理、保护和优先利用本地的自 然资源;有权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本地的财政收入;有权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教 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权在财政、金融、税收上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在 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根据西藏的实际,先后制定实施了10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 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重点,自主安排经济 和社会发展项目,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西藏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藏普通群众是这些支持、帮助和政策 的直接受益者。考虑到今天的西藏脱胎于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差,以及高海拔的自然条件 ,长期以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了 特殊的支持和帮助。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需要和要求,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 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例如,1984年后,在 西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 ,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使西藏农牧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持续发展和提高。又如,在税收方面 ,全国只有西藏一直执行比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税费;在金融方面,西 藏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此外,还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农牧民子女 上学实行免费吃住等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对西藏的发展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给予了特殊的支持。1984年至1994年,国家投资 、全国9省市援建西藏43项工程,总投资达4.8亿元。1994年至2001年,中央又直接投资建设了62 项工程,总投资达48.6亿元,15个对口支援省和中央各部委无偿援建716个项目,资金投入达31.6亿 元。2001年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决定进一步加大对西藏发展的扶持力度,在国家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由 中央政府投资312亿元,建设117个项目,并给予财政补助379亿元。全国各地支援西藏建设项目71个, 资金投入10.62亿元。据统计,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的近40年间,西藏财政支出共计875.86亿元,其 中的94.9%来自中央补贴。近10年来,共计选派各级援藏干部2000多人,援助资金及物资101.66 亿元(不含中央同期的117个援建项目的资金)。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的支援极大地改善了西藏的生产和生活条 件,促进了西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近40年来,西藏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上均实现了重大飞跃,彻底告别了封闭的庄园制自然经济 ,正在向现代市场经济迈进。西藏的国民生产总值从1965年的3.27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184.59 亿元;人均GDP由1965年的241元增长到2003年的6874元。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建立起包括20 多个门类、富有西藏地方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现代商业、旅游、邮电、饮食服务、文化娱乐、IT等在旧西藏闻 所未闻的新兴产业迅猛发展。旧西藏没有一条公路,如今已形成以国道和14条省道为主干的公路运输网络。公路 通车里程达到了4.13多万公里。青藏铁路已于2001年开工建设,将于2005年建成通车,西藏很快就要 结束没有铁路的历史。2003年,西藏接待国内外旅游者92.86万人次,旅游业总收入占西藏生产总值(G DP)的5.6%。2003年底,西藏的电话普及率达22部/百人;固定及移动电话总户数达到60.17万 户。 现代化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西藏自治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把环境保护与现代化建设 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形成有效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监督管理体制。生态建设受到重视,已建 成18个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占全区土地面积的33.9%,使西藏脆弱的高原生态和城乡生活环境得到了 较好的保护。目前,西藏的生态基本上还处于原生状态,是中国环境保护状况最好的地区。 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目前,西藏绝大多数农牧民基本解决了温饱,部分群众生活已进入了小康 水平。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到2003年底 ,西藏已有各级各类学校1011所,教学点2020个,在校学生达45.34万人,小学入学率达91.8% ;文盲率下降至30%以下。1985年以来,中央政府在内地21个省市建立了西藏班(校),为西藏培养了大 中专毕业生近万人。 医疗卫生条件显著改善。目前西藏拥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305个,病床床位6216张,卫生技术人员8 287人,每千人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民的健康保障显著提高。婴儿死亡率由1959年 前的43%下降到3.1%;人口平均寿命从35.5岁提高到了现在的67岁。西藏人口由1951年的114 .09万人,增加到现在的270.17万人。其中藏族人口从1964年的120.87万人增加到2003年 的250.72万人,占总人口的92%以上。 四、西藏人民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 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 ,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 自由。 藏语文得到广泛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西藏自治区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 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2002年修订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 )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 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编译出版了从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和 教学参考资料。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正式文 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 文书都使用藏文。各单位的公章、证件、表格、信封、信笺、稿纸、标识以及机关、厂矿、学校、车站、机场、商 店、宾馆、餐馆、剧场、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的标牌和街道、交通路标等都使用藏、汉两 种文字。 目前,西藏自治区的广播、电视台专门开设有藏语频道。全区现有14种藏文杂志、10种藏文报纸。《西藏 日报》藏文版每天出版,并使用计算机藏文编辑排版的先进系统。近年来每年出版的藏文图书都在100种以上, 发行数十万册。藏文专业术语规范化及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藏文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使藏文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优秀的传统文化得到继承、保护和发展。西藏自治区各级政 府成立有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先后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了《中国戏曲志·西藏卷》、 《中国民间歌谣集成·西藏卷》以及民间舞蹈、谚语、曲艺、民间歌曲、民间故事等文艺集成,有效地抢救和保护 了西藏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格萨尔王传》被称为“世界史诗之王”,是藏族人民创作的世界最长的英雄史诗, 多年来一直作为口头说唱艺术流传在民间。西藏自治区于1979年成立专门机构,对《格萨尔王传》进行全面的 抢救、整理。国家将其列入重点科研项目组织研究和出版。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已录制了3000多盘磁带, 搜集藏文手抄本、木刻本近300部,整理出版藏文版62部,发行300多万册,同时还出版了20多部汉译本 ,并有多部被译成英、日、法文出版。 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先后投资3亿多元人民币,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 寺庙,及时修缮和保护了大批文物。特别是1989年到1994年间,中央人民政府拨出5500万元和大量的 黄金、白银等珍贵物资实施了维修布达拉宫一期工程。2001年开始,国家又拨专款3.3亿元人民币,用于布 达拉宫二期维修工程和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文物古迹的维修。 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藏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 动的权利和自由。他们在保持本民族服饰、饮食、住房的传统风格和方式的同时,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也 吸收了一些体现现代文明、健康生活的新的习俗。在西藏自治区,一些传统节庆活动如藏历新年、萨噶达瓦节、望 果节、雪顿节等和许多寺庙的宗教节庆活动得以保留和继承,同时吸收了各种全国乃至世界性的新兴 节庆活动。 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西藏自治区的绝大部分藏族和门巴、珞巴、纳西族群众等信奉藏传佛教, 同时还有不少群众信奉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 .6万人;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约3000余人;天主教堂一座,信徒700余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 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 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西藏自治区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 院批准,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西藏民主改革后,经过国家和 西藏自治区批准继任的活佛共30余人。西藏的僧侣还对僧人学经制度进行了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僧人学习佛教经 典的积极性,在佛教教义的传承和发展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工程浩大的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研究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所藏经卷 和佛教典籍得到很好的保护,《布达拉宫典籍目录》、《雪域文库》和《德吴宗教源流》等文献典籍得到及时抢救 、整理和出版。1990年以后,藏文《中华大藏经·丹珠尔》(对勘本)、《藏汉对照西藏大藏经总目录》等陆 续整理出版。已经印制出版《甘珠尔》大藏经1490部,还印行藏传佛教的仪轨、传记、论著等经典的单行本供 给寺庙,满足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学修需求。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藏文会刊《西藏佛教》和一所西藏佛学院、 一个藏文印经院。国家还在北京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专门培养藏传佛教的高级人才。 五、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应该承认,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在实践中还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西藏社会 发展的历史起点低、基础差,加上高寒缺氧、自然条件恶劣,西藏的现代化发展程度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还有 相当大的差距,至今仍然是中国比较落后的地区。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来, 从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跨入了现代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 全面进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差距在不断缩小;西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实现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 的权利,掌握了管理西藏社会、主宰自己命运的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成为西藏社会物质文化财富的创造者和享受 者;西藏的民族特性和传统文化受到充分尊重、保护和大力弘扬、发展,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被赋予了更加丰富、 更加富于时代气息的内涵。西藏的发展变化举世瞩目,有目共睹,不容否认。 历史事实说明,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社会进步的必然,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类社会发展的 必然规律。从封建专制的中世纪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发展是人类社会从愚昧落后走向文明进步的必然发展规律,是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现代化发展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西藏直到20世纪上半叶还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 奴制社会,加上历史上国内反动统治阶级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政策,以及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和挑拨,整个 西藏社会动荡不安、奄奄一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通过在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实行民主改革和民族 区域自治,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务,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羁绊,跨越了几个社会形态,进入 了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西藏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取得了社会发展的空前的历史性飞跃,顺应了人 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时代进步潮流,体现了西藏社会进步的要求和西藏人民的根本愿望。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 然要求。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组成了同甘共苦、谁也离 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大家庭。西藏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数百年来与祖国同命运、共发展。近代中国沦为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包括西藏在内的中国领土遭到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蹂躏,面临被瓜分、肢解的厄运。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援下,西藏人民经过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实现了人 民当家作主和民族区域自治,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西藏走上了与全国同步发展的轨道 。历史事实说明,没有国家的统一、富强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互助,就没有西藏社会的新生和跨越式发展;同 样,没有西藏的繁荣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国家的完全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 国家主权统一、人民当家作主和西藏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为西藏人民实现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提 供了有力保证。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必然结果,是西 藏人民充分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体现了各民族平 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国家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 制度,实践证明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和西藏 |